为了更好地开展我会各项工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同时加强 会费管理,合理收支会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和 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着节 俭的原则,用于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各项经费,为会员提供更多更 好的服务。
第二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 5000元/年;
4、会员单位: 2000元/年;
5、个人会员: 免收会费;
6、国家部委机构和与我会互任理事的专业协会、相关部门会员 免收会费。
第三条 缴纳时间与办法
1、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趸缴五年的会费;
2、每年第四季度末为缴费的最后期限;
3、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 费;
4、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取 消会籍,会员证作废并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5、会费缴纳后,由我会财务部开具民政部印发的会费统一收据。
第四条 会费管理与使用
1、本会收取的会费严格遵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 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开展本会章程中规定的活动, 同时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2、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聘用专职财务人员承担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的审查和审计部门审查,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年检报告。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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