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浏览数:105次
(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研究会章程,结合当前研究会分支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是研究会根据建材行业不同材料专业和产业发展相关经济和管理领域的特点和发展需要提出,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和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的机构。以某一研究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为会员的分支机构称为“专业委员会”,以行业内某一事业领域中的专业人士为会员的分支机构称为“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是研究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应接受研究会的领导和管理,遵守研究会章程。研究会秘书处为各分支机构的业务归口指导部门。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采用国家批准的名称,即“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xxx专业委员会”、“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xxx工作委员会”,不得使用以“中国、全国”等字样开头的简称,必须使用研究会LOGO等标志。分支机构的英文名称由研究会统一确定。 第四条 分支机构设置原则 (一)专业委员会:研究领域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特殊性,有骨干的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有符合研究会章程所规定业务工作需求时,可以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 (二)工作委员会:行业发展所需要的综合性服务可以设立工作委员会,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专家、学者组成; (三)分支机构应由不少于30家会员单位发起,应有专职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秘书处挂靠单位必须提供固定的办公场地; (四)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冠以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申办 分支机构设立应由若干会员单位发起组成筹备组,向研究会提出申请,按照研究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研究会审批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最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行业发展现状,设立的目的、任务,成立后业务活动范围,会员的组成和拟挂靠单位、拟担任负责人的情况、30个以上发起单位名单); (二)研究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议纪要; (四)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五)分支机构秘书处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注消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注消由研究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回变更或注销前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统一交回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变更(或注销)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人选由专委会协商有关会员单位后提名,由专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研究会备案。工作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经民主协商产生,由专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研究会备案。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聘用,报研究会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原则上是本分支机构的理事长单位,分支结构挂靠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二)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等; (三)秘书处挂靠单位的确定与更换需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再按照民政部要求办理变更程序。 第十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理事长/主任委员是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领导或行业专家,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秘书长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专委会理事长/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岁,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由理事会民主决定重大事项,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与研究会秘书处、研究会会刊和网络信息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及时报导行业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在研究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会建立分支机构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工作交流;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遵守挂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主动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正本由研究会负责保管,副本由专委会保管。专委会印章由研究会负责刻制、登记后发放专委会保管,并按照研究会印章管理制度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执行研究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须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研究会总会办会宗旨和方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各项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活动,不断扩大在行业内和社会上的影响;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为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服务能力,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根据研究会章程的规定发展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同属于研究会会员,享有研究会会员权益与义务。 第二十条 会费按照研究会规定标准收取,研究会与分支机构不重复对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发文、举办活动、召开会议、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含有连带经济责任包括隐含连带责任的合同、协议等,必须经研究会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文件、编辑出版的工作简讯、期刊、技术资料等须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研究会秘书处的指导及管理,以下事项须报经研究会秘书处批准或备案。 (一)工作规程、工作细则、管理办法; (二)分支机构每项活动的计划、策划方案、活动通知、纪要、媒体报道文章和现场照片及总结报告等 (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 (四)研究成果; (五)会刊资料(或以研究会名义对外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研究会统一管理,执行研究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按照民政部规定分支机构不得设立银行基本账户,分支机构的财务可由研究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科目,其财务管理按照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会费收取标准参照研究会会费标准执行。由研究会帐户统一收取并一开具民政部发放的免税会费收据。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收费,由其财务代管单位开具发票并代缴税费。财务票据的使用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研究会财务的监督,按时向研究会报送经费及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接受相关部门年检,审核不通过的根据审核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多次通不过的将调整专委会挂靠单位或注销该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每年的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研究会章程或规定的分支机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损害研究会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研究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活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研究会将报经研究会理事会和政府主管部门调整或取消该分支机构。涉及违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 2015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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