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部委及地方惠企政策最新汇总(一)浏览数:12次
新冠肺炎突如其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在普通民众关注闭门防疫给餐饮、零售、旅游等行业带来沉重打击的同时,专业人士提出制造业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餐饮等行业在疫情结束后可能会迎来报复性增长,而制造业除了停工减产造成的损失外,复工后还可能遇到原材料、零部件供应不足等问题。违约风险、资金问题成为企业经营者的共同焦虑。
央行 补充流动性 支撑市场信心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原文地址: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639.htm 税务总局 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关税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原文地址:http://www.xj-n-tax.gov.cn/sszc/zxwj/202002/t20200203_58965.htm 工信部 问卷调查 摸排情况 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问卷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我局决定开展专题问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调查釆取在线填写问卷方式。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区的中小企业问卷调查工作。 (一)“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监测的中小企业。企业登陆平台(http://sme.miit.gov.cn/baosong)填报月度指标的同时,即可参与问卷填写,无需再次登陆或注册。也可通过手机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问卷。 (二)未在“平台”注册的中小企业,可通过手机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问卷。 二、调查时限 问卷在线填写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3日至2月25日。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非国有经济处 王昕010-68205325 (二) 机械工业信息中心(监测平台) 屠世影010-68530678 中小企业局 2020年2月2日 原文地址:http://www.miit.gov.cn/n1278117/n1648113/c7664045/content.html 北京 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原文地址: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6_1625493.html 上海 稳岗减负 线上培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 2020年02月05日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实施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4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63470.html 重庆 优化服务 减免2个月税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 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 2. 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 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4. 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口岸物流办) 5.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6. 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 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 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 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4.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5. 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16. 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 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 18. 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19. 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20.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原文地址:http://www.cqtzb.gov.cn/portal/article/index/id/27159/cid/42.html 天津 支持中小企业上云 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实施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专项行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建立超亿元企业培育库(“规升巨”)、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改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大高成长企业培育力度。开展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培育评价,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雏鹰企业融资发展,取得符合条件贷款的雏鹰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对经评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市区两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运营,完善服务功能。对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5.鼓励工业中小企业上“云”。对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发放“云惠券”的方式对企业购买云服务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5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为中小企业提供“项目+团队”定制服务。对入选A、B、C级重点培养“项目+团队”的优秀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及其它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支持培养和引进高技能优秀人才。入选天津市优秀首席技师的,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奖励资助。支持引进海内外优秀高技能人才,按照引进人才层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资助。(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支持引进和留住各类人才。实施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引进人才“绿卡”等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支持利用企业资源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5%。每年支持一批企业开展项目定制培训,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推进“银税互动”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11.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12.完善企业续贷办法。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13.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为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应优化业务流程,扩大融资规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及相关部门) 14.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上一年度新增担保业务和担保业务总额增量部分,分别给予不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0.5%的补贴、不超过年度担保增加额1%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15.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 16.提高企业出口通关便利。提高出口退税效率。(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17.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18.支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 19.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 原文地址:http://gk.tj.gov.cn/gkml/000125241/202001/t20200121_86622.shtml 河北 保障帮扶 精准施策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持续推动防控工作升级加力,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略)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7.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 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8.完善生产配套条件。 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采购等相关问题,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稳供保障,加强产供销等各环节科学匹配,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重点要素保障。 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科学安排运力配置,防止集中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要素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开展重点企业帮扶。 完善工业企业帮扶机制,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派员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督促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1.有效增加财政投入。 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予以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完善税收减免措施。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 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创新金融支持政策。 简化金融服务流程,支持大健康产业、应急产业、被动房产业等领域重点企业上市,鼓励保险公司畅通保险赔付流程。(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入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1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 18.加快项目审批节奏。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 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对省市重点项目时刻做好开工准备,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对一季度和上半年有望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和投产准备,尽早投运达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0.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 用好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21.抓好春季农业生产。 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高端设施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继续抓好生猪稳产保供,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防疫重点,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2.积极培育消费热点。 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店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发展,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搭建应急物资集采电商平台,依托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子商务园区,组织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集采能力,支持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支持外贸优势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设立网上名优产品库,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4.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疫情结束后应对服务需求反弹的预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做好疫情过后旅游市场宣传,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5.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 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针对疫情防控期和疫情过后的工程建设需求,鼓励钢铁、装备、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导食品、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开发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新产品,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6.壮大发展数字经济。 启动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拓展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做实做大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7.支持发展生物经济。 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行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一次审批、分次核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支持医疗机构、高校、企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研发。加快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建设。落实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略) 原文地址:http://info.hebei.gov.cn/eportal/ui?pageId=6806152&articleKey=6903671&columnId=6806589 湖南 保障用工 畅通服务 加强监测 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全省广大中小企业继续为实现今年目标任务而努力,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迅速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调查 调查采取在线填写问卷方式,深入了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希望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等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当好参谋,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要发挥省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办理机制作用,对企业反映突出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大交办力度,推动问题解决,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全力做好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协调服务 支持省重点联系企业满负荷生产和扩产扩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实施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制度,落实税费减免和补助政策,对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和贴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产防疫物资,协调建立防疫物资生产许可审批和物流运输“绿色通道”。 三、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指导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复工和停工待料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要利用互联网和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提供线上用工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指导协调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信用贷款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抓紧发布2020年度全省制造业产融合作“白名单”企业,推动融资促进方案落地。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行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鼓励省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发挥增信作用,协同合作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续保续贷措施,并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加快全省统一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抓紧建成省中小企业续贷受理中心。 五、大力培育小巨人企业 落实《湖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持续推进“个转企”,实现2020年全省新增企业数量增速10%左右。大力培育小巨人企业,制定促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小巨人企业参与构建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工业“四基”建设,年内新增小巨人企业240家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小巨人企业总数达到1000家以上。 六、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实施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计划,组织开展特色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推广共享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实施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计划,年内全省新增10万户中小企业“上云”,新增5000户中小企业接入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抓好省级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运营,开展第三届“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组织1000家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对标,培育一批管理创新标杆企业。 七、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实物,协调落实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积极协调因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延迟缴纳社保。鼓励各级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和其他业主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房租。扎实推进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清欠目标任务。抓紧启动202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申报工作,尽早安排下达。 八、依托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展线上服务 大力推广基于互联网面向中小企业的平台服务,积极推行远程办公、在家线上办公、线上跨地域远程协作。加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加快完善96871呼叫系统和视频调度系统, 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100家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开展“万企融网闯国际”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走出去”交流活动。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九、加强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 要密切监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做好防控物资保障、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供应,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抓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法务服务。要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心、坚定信心。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4日 原文地址:http://www.hunan.gov.cn/topic/fkxxgzbd/bdfkbmxd/202002/t20200204_11170118.html 黑龙江 开通融资绿色通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1.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2.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省税务局) 4.优先办理相关企业退税。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省税务局) 5.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省税务局)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7.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8.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法人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持续落实小微企业“两增两控”有关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9.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10.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金助民企小微”等活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形式,持续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对接,着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11.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12.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提供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优先保障通行等便利。(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1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14.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我省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原文地址: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86057 浙江 降本减负 信贷纾困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原文地址: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27/n7407498/c7435836/content.html 宁波 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力度。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地区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同时,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四、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甬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要求。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其中国开行承担30亿元、进出口银行承担1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承担5亿元。对于符合人行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至少再低30%,贷款利率在3%以下,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于符合各总行政策要求的政府及企业应急需求,给予优惠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水平。对于其他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采用转贷款方式支持,享受优惠利率。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优先保障其本年度到期贷款的续贷需求。保险机构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不得盲目拒保或中断承保。 六、调减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七、优化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6号)规定的防疫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的,提供便利服务。 八、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对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产品购置。扩大研发投入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十一、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十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三、降低企业保险费用。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四、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要将相关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2020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十五、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十六、加大信保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十七、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企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施行期限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原文地址:http://v.zjol.com.cn/video/299704.html 苏州 落实20亿紧急融资额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苏府[2020]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原文地址: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zfwj/202002/28a9e96983d844549734a608dbd71742.shtml 山东 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原文地址: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2/4/art_107861_98285.html 济南 降低融资成本 给予财政补助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加大金融支持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一条 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第二条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条 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 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贷款20亿元,年利率3.3%。 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 第五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个月房租免收、4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根据其减免费用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助。 第六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对纳入国家、省、市物资统购统销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先缴后返3个月(2020年1月-3月)生产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税款缴纳延期申请,依法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稳定职工队伍 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强化要素保障 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 第十条 加强煤电油气供应。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及防护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油及天然气稳定供应。 第十一条 保持物流畅通。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确保生活必需品、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支持科技创新 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 第十二条 加强防疫药品及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第十三条 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支持互联网医院建设,推动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 优化提升服务 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四条 建立专班推进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问题。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深入推广“一网通办”,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减化流程,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五条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将预算内投资优先向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 第十六条 优化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七条 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解决企业用工、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和纠纷。 原文地址:http://www.jinan.gov.cn/art/2020/2/5/art_1861_3923697.html 青岛 清理账款 提供法律援助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 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5.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16.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8. 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原文地址: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72217/n24673564/n24676498/200204091903726640.html 淄博 实施应急响应豁免制度 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度难关,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必要时增加应急贷款支持。安排50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支持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获得再贷款资金的银行要向应对疫情的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 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融资需求,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按照单户一年期最高1000万元应急信贷授信额度,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随到随批”,并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支持,由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的上限,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3.5%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减免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免收。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市、区县要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五、依法延期缴纳、减免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畅通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 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对涉及跨省、跨市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联防组协调相关省、市放行,鼓励物流企业采取省界甩挂运输方式开展物流运输,确保企业原料运的进、产品输的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 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提前兑付2020年度市级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应急响应豁免制度 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相关配套企业、民生领域重点企业,按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临时豁免名单,不参与疫情期间的应急响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加大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 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前启动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对企业已购置设备(软件)投资额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加大有效投入 加大对新办企业、新开工重点项目和续建重点项目的支持,享受招商引资投资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集中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各类要素资源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重大项目坚持工作专班推进制度,加快行政审批办理速度,简化办理手续,相关涉企审批可“容缺受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一、落实利企便民服务 全面推行智慧政务建设,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方便群众,又避免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可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二、落实企业“服务包”机制 深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联系的企业,都要开展一次联络联系走访或者视频沟通,听取企业情况和服务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要严格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www.zibo.gov.cn/art/2020/2/4/art_1570_1881743.html 滨州 提供过桥资金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 市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公告2020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以下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 1.提供基金支持。在运作好现有金融稳定资金的同时,市财政再筹措资金3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金融稳定基金,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 经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确定的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用好600万元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前兑付2020年第一季度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市级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照实际参加展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市贸促会积极争取国家、省贸促会的帮助支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合法证明,以降低企业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4.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滨州海关) 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捐赠,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疫情捐赠款物,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一律不准收手续费、管理费,让每一分钱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5.积极落实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用好中央稳定就业资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化解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2500余家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 6.减轻企业负担。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以上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属于地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仲裁办) 降低社保费缴费费率,在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8%降到1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7%,工伤保险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 7.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通过企业首贷培植、无还本续贷、展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开辟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滨州中心支行) 8.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滨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9.切实加强煤电油气的供应保障工作。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 10.建立市级疫情防控运输应急机制。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保障车辆畅通,确保我市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县市区) 四、优化提升服务 11.提高审批效能。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强化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落实好企业稳岗复工。根据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县市区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梳理排查,统筹推进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达不到防疫隔离条件要求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3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2/4/art_116200_346832.html 福州 企业稳就业奖励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原文地址:http://www.fuzhou.gov.cn/gzdt/tpxw/202002/t20200205_3194271.htm 海南 中央50%省级30%给予利率贴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关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缓缴社保费用。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降低运营成本 (三)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四)缓解运行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海南电网公司)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减轻税费负担 (六)减免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强化金融支持 (八)给予财政贴息和担保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以上八条措施重点支持我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含个体工商户),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原文地址: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2/56d6686674284e589c645f52598f7b2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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