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

China Society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Economy

搜索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章程

浏览数:19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

英文名称: China Society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Economy,缩写:CSBMIE.

本会LOGO:由蓝色的大写字母CSBMIE与方块三角图形组成。   

第二条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建筑建材行业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从事产业经济、技术经济领域研究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围绕建筑材料行业的科学发展,做好经济学术活动的组织者、产业政策建议的提供者、经济评价标准的研究者、工业经济活动的服务者,开展经济领域的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活动,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促进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研究会重大事项决策前须报党组织讨论通过,再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学术平台作用,围绕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研究产业结构的合理性和调整方向,就产业经济、技术经济和信息经济问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气氛,营造学术氛围,促进建材产业发展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需求,分析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制约瓶颈,开展对行业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题研究,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组织开展行业产业经济研究,研判行业经济的发展方向与趋势,预警预判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评价行业经济运行的成果和质量水平,研究制定建材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

(四)组织研究制定并发布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指南和评价标准;

(五)组织开展产业经济、技术经济等领域新理论、新方法、新知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

(六)推动和促进产业经济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本会网站、微信平台、会刊资讯,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八)为政府、企业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建筑建材产业链上下游及相关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设计、现代服务业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活动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如会员主动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2/3。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2/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或一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从事或关注经济领域的研究,自愿参加研究会工作和学术研究活动,能履行相应责任;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交理事会选举;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主持研究本会重点工作或重要事宜,必要时提出议案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运行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负责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8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我们

电话:010-62214424

Email:1940771368@qq.com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邮编:100035